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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三

监护权

监护权

离婚案例三:监护权

刘女士与先生在纽约相识,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两个未成年女儿。 婚后,二人感情变淡,为了孩子着想, 刘女士决定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离婚。 刘女士的丈夫对此采取逃避的态度, 拒绝交谈。刘女士经过与王律师的详细咨询,决定提出单方面离婚, 并保留自己对两个孩子的单独抚养权。经第三方的合法递送传票, 刘女士4个月后便成功离婚, 并得到前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判决。

案件当事人姓名已作处理。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过往结果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

这类案件,律师通常会先确认什么

  • 孩子目前和谁生活、由谁照顾日常起居与上学;
  • 父母双方的工作时间、居住安排与沟通情况;
  • 法院一律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标准,不存在母亲或父亲的天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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