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赡养费及配偶抚养费名词很相近,很多人弄不清楚其中的区别,其实它们是不同的,今天纽约离婚律师网给大家介绍一下配偶赡养费及配偶抚养费的区别。

配偶赡养费是一个家事法庭的专用名词,代表一笔配偶互相支付给对方的财政支持。配偶抚养费是最高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使用的专用名词,有着同样的意思。可以这样说:配偶赡养费是于双方还处已婚状态时给予的,而配偶抚养费是在双方离婚后给予的。

依据法律,已婚人士有义务在婚姻期间,在未决定离婚期间,甚至在离婚后继续互相支持对方。上述的义务不是绝对的,一般是基于其中一方对此的需求,以及另外一方对此的支付能力。

配偶抚养费或赡养费的问题能在最高法院办离婚诉讼之时探讨,或者能在家事法庭分开探讨。当一位配偶希望获得一份生活费,但并没有离婚的意愿时、或者希望实施或修改一份现有的生活费协议或法院命令时,家事法庭是可作的选择。

最高法院—配偶抚养费
在纽约州,有关配偶抚养费的法律最近正被改变及争论;立法者正努力解决多年来法院分配配偶赡养费时的反复无常性及无法预测的决定。由2010年10月13日起,生效了一套新的计算公式来决定暂时配偶抚养费的金额。暂时的抚养费是在办离婚期间由较高收入的配偶支付给较低收入的那位配偶的。而此收入是根据子女抚养费标准法下的的收入而定。

暂时的抚养费会在决定最终抚养费时结束,一般于离婚案件完结时。不像暂时的抚养费,最终抚养费现时不是基于上述的公式分发;那是根据案件具体实况及家庭关系法的二十条法定的因素而决定的。最后的抚养费可以是暂时的,又称作为时间持续性抚养费,或是终生的。

暂时性的配偶抚养费也能包括许多其他类型的生活费,视乎双方的生活方式及现有的资源,由更有钱的配偶支付给另一方。这些附加的费用能包括健康/人寿/汽车/房屋保险费,有关生活方式的花费,租/借款,薪水及其他通常会存在,没有在暂时抚养费法中列明的花费。

家事法庭—配偶赡养费
不像最高法院裁决的临时生活费,新的公式不适用于家事法庭命令的配偶赡养费。在家事法庭,法官会基于双方的情况,尝试公平及合情理地分发金额。至于司法部是否会改变—在裁定离婚前的生活费命令时,会否考虑到新制定的公式指南,那是没有清楚表明的。

修改配偶赡养费
所有有关配偶赡养费或抚养费的命令是可以根据双方情况的改变而作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的。所有修改的申请会基于,原本的计划是以合同达成的还是以法院命令进行的。

典型的修改诉讼可以以以下的理由展开:当其中一方的收入减少,或者需承担一笔在诉讼期间未被考虑到的额外开支。当这类事件发生时,最好尽早提交修改的申请,因为付款人无法中止支付赡养费或抚养费,直到有呈请书提交法院,并且修改请求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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